人事管理制度

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

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劳动人事管理,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用人原则,合理开发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是任何与基金会直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已开始为基金会服务的员工(以下根据具体情况简称或合称为“员工”)。与基金会签订劳务协议的员工,参照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聘用

第三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条 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公开招聘、全面考察、择优录用,能力与岗位要求匹配的原则。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基金会的招聘录用工作的管理、组织、监督、协调及服务工作,充当内部人力需求与外部人力供给的桥梁。

第六条 各部门及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提出用人计划,报办公室。办公室根据年度人员增补计划和部门岗位编制情况,对招聘需求进行审核。

第七条 审核通过后,办公室提出招聘意见和计划,由基金会秘书处审议批准。

第八条 办公室选择招聘渠道,发布招聘启事,同时在基金会官网或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招聘公告。

第九条 人员推荐:基金会内部员工和外部有关人士有意推荐人才时,可向办公室推荐并提供其个人资料,经办公室审核后,向用人部门推荐。

第十条 人才招聘: 办公室负责安排人才招聘,并根据需求采取不同形式的人才招聘与甄选活动。

第十一条 选聘

(一)办公室对收集到的应聘者资料与招聘岗位的任职要求进行比较和初步筛选,并将初步筛选出合格者的资料提供给用人部门,由用人部门和办公室共同商定初试名单和初试时间;

(二)初试人员如为基金会内部员工和外部有关人士有意推荐者,由办公室将被推荐者的资料提供给用人部门,由用人部门和办公室共同商定初试名单和初试时间;

(三)办公室负责与应聘者联系,通知其初试的时间、地点;

(四)初试通过进入复试阶段前,办公室将面试安排通告用人部门和秘书处;

(五)用人部门主管会同秘书处对进入复试的应聘者进行面试,提出聘任与否的意见;

(六)如果同意聘任,用人部门主管提出拟聘人员岗位及薪酬待遇方案,由办公室报秘书处确定。

第十二条 录用条件

每位入职的新员工,都应同时符合以下录用条件:

(一)在规定时间内,员工应提供之前所在单位出具的真实有效的离职证明(应届毕业生除外)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同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如相关);

(二)员工提供的个人简历、应聘登记表所列内容应完整、真实、有效;

(三)员工提供的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资格证书等证件真实、有效;

(四)员工体检信息真实,按要求提供医院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

(五)员工工作能力符合岗位要求;

(六)遵守基金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七)遵守基金会规定的“诚实守信、自觉自律”的要求。

基金会有权对新员工进行背景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教育背景、过往工作经验、民事诉讼、犯罪记录和财务监管记录等),员工应当予以配合。如果调查结果确认员工存在弄虚作假,将视为欺诈,基金会有权依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 入职

(一)通过笔试和面试的人员,体检合格后办理入职手续;

(二)员工本人需于入职当日持相关材料到办公室办理入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

(1)员工须在报到当日提交上一家工作单位的离职证明,说明档案存放情况;

(2)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3)员工须在入职后30日内与基金会签订并确认劳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4)填写《基金会职工信息登记表》。员工应如实填写《基金会职工信息登记表》;员工应保证所填信息为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基金会将对其内容妥善保存并予以保密。基金会将根据员工在《基金会职工信息登记表》所填写的现居住地及通讯方式向员工送达、交付相关法律文件。若员工信息发生变化,员工应自变更情况发生之日起一周内书面通知基金会;

(5)确认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基金会将在员工入职时向其公示规章制度,员工应当仔细阅读并办理签收、确认事宜;若有任何疑问,可向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将给予答复。

 

第三章 试用

第十四条 新员工原则上都应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根据基金会需要、岗位要求、员工本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设定。

首次劳动合同期限 / 员工类别 试用期期限
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的 无试用期
≥3个月<1年 1 个月
≥1年且<3年 2 个月
≥3年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 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次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三年。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可按照国家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试用期内,试用人员要求辞职应提前3日提出,并进行工作交接。

第十六条 基金会保障试用人员的权益,指定有关部门及专人对试用人员进行入职培训,按照约定为试用人员发放劳动报酬,努力为试用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十七条  试用期薪资:原则上为转正后薪资的80%,按实际出勤日支付;转正后的薪资级别,将根据其在试用期的表现和考核成绩最终确定。

第十八条  员工转正

(一)转正程序

试用期到期前15日,用人部门要根据员工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完成内部测评,填写《转正测评表》,于试用期到期日前10日内,向办公室提交《人员转正意见单》。

办公室负责将《人员转正意见单》提交审批,审批通过后,办公室办理按期转正手续,或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新员工所在用人部门在其试用期内,发现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提出辞退申请。辞退申请最迟应当在试用期届满前7天提出,且需于试用期届满前作出结论并通知新员工。

试用期内员工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即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基金会有权依法立即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办公室及时发出解除通知书或与员工签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员工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一)试用期期满前,规定入职手续仍无法备齐的;

(二)员工体检信息不真实或提供的工作履历、教育背景、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身体健康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包括隐瞒或虚构);

(三)从其他单位离职,尚未解除劳动关系者;

(四)试用期测评结果为不合格的;

(五)不能按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六)未能表现出适当的工作积极性、团队合作精神或沟通能力;

(七)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会内部规章的行为;

(八)其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十九条 由办公室牵头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其他各部门及专项基金负责人应协助办公室进行培训的实施、督促,同时组织开展好本部门内部的培训。基金会的培训形式包括内部培训、外派培训、临时培训及员工自我培训。具体培训细节按《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人员培训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基金会定期对员工的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必要时,基金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员工岗位特点调整考核周期。

第二十一条 员工考核由基金会秘书长负责。必要时秘书长可以授权委托部门及专项基金负责人进行考核。参加考核的员工需认真汇报年度工作,写出个人总结,经秘书长审核,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考核以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劳动出勤、团结协助、遵纪守法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考核不称职的,视为不能胜任工作,基金会有权予以调岗或培训,经过调岗或培训,仍然考核不称职的,基金会有权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对员工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工资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公正、公平、符合实际,通过考核使员工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要依据基金会章程赋予的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对每个员工进行绩效考评,对工作任务完成出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和如期不完成工作任务的应进行必要的惩处;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

(一)在工作中始终坚持认真负责、精益求精,无一差错事故发生者;

(二)为基金会工作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经实施取得重大成效者;

(三)积极为基金会开辟捐赠渠道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

(四)执行重大项目、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突出,为基金会获得重要荣誉者;

(五)对于有危害本会权益事情,敢于揭发制止,为基金会挽回不必要损失者。

第二十七条 员工有违纪行为的,基金会可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违纪行为根据其严重程度分为三种等级,用以确定恰当的回应措施:一般违纪行为、重大违纪行为和严重违纪行为。给予书面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基金会可以并处降职、降级。

第二十八条 第一级违纪行为是一般违纪行为,指情节轻微、给基金会造成轻微影响或轻微经济损失的违纪行为。

一般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无故迟到或早退,每次时间超过半小时但不够一小时的,一个月累计达三(3)次(无故迟到或早退,每次时间超过一小时的,按两次计);

(二)在工作场所争吵;

(三)未及时处理客户投诉或者与客户沟通态度欠佳,被客户投诉一次;

(四)工作过程中故意拖延完成时间,经指正后仍不加以改进;

(五)未按岗位要求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具,经提醒后仍不遵从者;

(六)着装要求不符合基金会规定,经提醒后仍不遵从者;

(七)与同事、基金会外来人员长时间聊天,或者经常高声喧哗,嬉笑打闹,经提醒后仍不改者;

(八)不当使用私人电话或拨打与业务无关的长途电话;

(九)在上班时间睡觉;

(十)其它未能遵循基金会有关规定,但情节轻微、给基金会造成轻微影响或轻微经济损失的一般违纪行为。

第二十九条 重大违纪行为

第二级违纪行为是重大违纪行为,指违纪情节较恶劣,但尚未构成严重违纪的行为。员工第一次发生重大违纪行为,基金会管理层第一回应措施是给予书面警告,提醒员工其不当行为已有损基金会利益。员工第二次发生重大违纪行为,纪律处分可导致“最终书面警告”,且将被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基金会有权单方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重大违纪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无故迟到或早退,每次时间超过半小时但不够一小时的,一个月累计达六(6)次(无故迟到或早退,每次时间超过一小时的,按两次计);

(二)十二(12)个月内旷工一个工作日或累计八(8)小时的;

(三)上班时间未经允许擅离工作岗位的,超过四(4)小时的或多次超过午餐规定的时间;

(四)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上网聊天、玩游戏、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经告诫仍不改者;

(五)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上级合理的工作指令,拒绝基金会分配的工作,经告诫仍不改者;

(六)违反基金会业务流程、工作程序及安全操作规程,或因个人原因造成业务损失或基金会财产损失,尚未造成重大损害的;

(七)未获许可进入限制区域;

(八)在限制区域吸烟;

(九)未获基金会许可使用基金会车辆、通信设备或任何控制设备,尚未造成重大损害的;

(十)未经许可将与本基金会业务无关的人员带入基金会或工作场所,经提示后不听劝阻的;

(十一)犯有可受解除劳动合同处分错误,基金会认为可以减轻处罚的;

(十二)员工犯有其它情节较恶劣、但尚未构成严重违纪的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会内网上随时公布或更新的各项基金会财务、商务、人事、采购、安全、法律、信息技术、道德标准和诚信等各项制度的行为,基金会认为应给予书面警告处分的。

第三十条 严重违纪行为

最后一级违纪行为指违纪情节严重、在基金会内部或外部造成严重影响的严重违纪行为。员工涉嫌发生严重违纪行为的,基金会管理层第一回应措施是给予“最终书面警告”来提醒员工其不当行为可能已严重损害基金会利益,并且将根据违纪调查结果作出纪律处分。

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其纪律处分可导致该员工的劳动合同被予以解除。

严重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到一次书面警告处分,再发生可受书面警告处分的行为;

(二)12个月内累计旷工达3天以上(含3天)的,包括但不限于因违反社会治安或国家法律法规,不能正常出勤的;

(三)不诚信,从事任何欺骗基金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在考勤、休假、考核、工作汇报、业务报销、从事日常工作、接受基金会调查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的信息或资料;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基金会重大损害的;所谓“重大损害”是指:a)造成人民币[2,000]元以上(含)的经济损失;b)造成价值达人民币[2,000]元的设备、产品报废;c)引发人员伤亡事故;d)引发给基金会造成负面影响的媒体曝光事件;e)因员工的失误而导致基金会受到相关行政部门或上级部门的各种处罚;f)使基金会的声誉、行业地位、社会评价等无形财产受到损失等;g)其他给基金会造成严重影响的恶劣后果;

(五)在基金会范围内携带、使用、持有、运送、出售武器或毒品,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或其他非法活动的;

(六)违反保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未经允许复制基金会保密文件或数据,或将基金会或关联基金会的关于技术、商务、会计、财务、薪资信息或管理等方面的文件信息以任何形式(文本、IT媒介形式等)泄露给其他机构或人员(基金会内部及外部);

(七)盗取基金会或同事财物,或以各种形式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

(八)未经基金会事先书面许可,员工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向任何人收取或接受任何报酬(无论是否以金钱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赠送的礼品、劳务费、回扣以及其他方式借取或索取财物超过人民币500元的;

(九)员工在不胜任工作的情形下,拒绝基金会绩效改进计划(培训)或工作岗位调整的,经批评教育,仍然拒绝基金会绩效改进计划或岗位调整的;

(十)未事先获得基金会的书面同意,受雇于其他经济实体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无论是否是否有偿);

(十一)破坏正常工作、扰乱经营管理秩序,包括但不限于未经上级许可擅自在基金会内召开或组织非专业性质的会议、活动,仪式;擅自发布或张贴宣传册、报刊、印刷品或其他性质的文件或信息的;

(十二)对在基金会内有挑衅闹事、酗酒滋事、谩骂、威胁、侮辱、诽谤、性骚扰或殴打他人等行为的;

(十三)鼓励、教唆或容许他人违反基金会规定的;

(十四)员工犯有其它情节严重、在基金会内部或外部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会内网上随时公布或更新的各项基金会财务、商务、人事、采购、安全、法律、信息技术、道德标准和诚信等各项制度的行为,基金会认为应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三十一条 其他违反基金会各项管理规章,应视情节给予惩处。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奖惩由秘书处办公会议定。

 

第六章 薪酬福利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员工薪酬根据岗位、职务实行固定月薪工资制,由基金会统一按照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 员工福利补助包括: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社会保险、过节费、防暑降温费、交通及通讯补贴费等。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付薪日期为每月初支付员工上月的工资。员工工资直接由财务人员按时存入指定的员工个人银行账户。

第三十六条 员工职务发生变化,相应调整其在该职务级别内的岗位工资。

第三十七条 根据基金会实际业绩情况,结合社会薪资水平、社会综合物价水平,适时调整员工薪酬和福利待遇。

 

第七章 休假体检

第三十八条 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员工享有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遇赈灾、紧急救援事项时期,按基金会领导指示办理。员工加班的补偿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员工可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安排带薪休假的,可以延期安排或结转下一年。带薪年休假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即工龄确定,适用国家关于年休假的相关规定。员工应当向基金会提交加入基金会之前的工作年限证明(如社保、公积金缴纳证明等材料)。如员工无法提供,将按照在基金会的工作年限计算其累计工作年数。基金会可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累计工龄 法定年假
已满1年不满10年 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 10天
已满20年 15天

 

第四十条 员工年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工伤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体检报告单由员工本人保存。

 

第八章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二)员工到达退休年龄或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失踪的;

(四)基金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基金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基金会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 基金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基金会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基金会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员工出现下列情况,基金会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后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员工不同意基金会变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员工与其他共同工作的人员发生严重冲突及矛盾,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基金会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五条 员工提前30天(在试用期内的提前3天)告知基金会,可提出辞职并解除劳动合同。当员工提出离职时,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响应,以表明基金会对其离职的高度重视。部门领导在面谈时要尽量多的去了解收集离职人员有价值的信息。主要需要了解的信息有:员工离职的真实原因,导致离职的主要事件;离职员工对基金会当前管理文化的评价;对基金会当前工作环境及内部人际关系的看法;对所在部门或基金会层面需要改进的建议;离职后本岗位后续工作开展的建议以及离职后个人职业生涯规划等。部门领导通过面谈寻求解决方案,尽可能挽留优秀的员工。

第四十六条 员工与基金会解除劳动合同时均应办理离职移交手续:

(一)员工应及时进行工作交接;

(二)员工应签署离职协议等基金会相关文件;

(三)员工应根据基金会的要求进行基金会文件、材料和数据(IT设备,工具等)的交接,并根据基金会的要求返还基金会的设备和财物;

(四)员工应与基金会结算财务账目并返还相关培训费用;

(五)员工应进行人事档案及社保关系转移所必要的手续。

基金会与员工办理离职交接后,办公室开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为了确保离职前的工作顺利交接,在基金会或者员工发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除非基金会另行安排,相关员工不应当申请和使用其任何尚未使用的各种假期。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法定带薪年休假之外,基金会不会对其未休假期作出补偿,员工也不可使用未休假期提前离职。

未办理离职手续自行离职者,基金会财产若有损失、遗失,其损失全额从薪资中扣还。如给基金会造成重大损失,基金会还有权追偿。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涉及的有关组织人事政策,按国家相关部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修订由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理事会负责。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经2022年7月14日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之前的版本即日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