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或协助中国优秀美术家(包括美术史论家、画家、雕塑家等)在国内或赴海外举办展览、学术交流、从事考察、进修等活动;

(二)资助或助海外华裔美术家回中国从事考察、进修、创作、研究、交流及展览等活动;

(三)奖励优秀的美术创作、史论著作及高等美术专业的师生在教学或学习中成绩优异者;

(四)开展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